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臺黃檢第一刑不訴〔2020〕616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2621196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臨海市,住浙江省臨海市**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本院作出存疑不捕決定,同日轉監(jiān)視居住;2020年1月17日被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轉取保候審。
本案由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本院于2020年6月1日退回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補充偵查,該局于2020年6月30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9年5月10日凌晨,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在黃巖區(qū)西城街道前洋頭里2弄30號外面的花壇旁邊與單某某發(fā)生爭吵,后陳某某將單某某的手扭傷。經鑒定,單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認為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單某某的傷勢系被不起訴人陳某某造成,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臺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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