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宿埇檢刑不訴〔2020〕267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2011981********,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原武警宿州支隊參謀部部隊管理股股長,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住宿州市埇橋區(qū)**辦事處**城**棟**單元**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經本院決定不批準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9時許,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在宿州市埇橋區(qū)**辦事處**城小區(qū)院內,因停車問題與被害人李某某發(fā)生糾紛,后陳某某用拳頭將李某某的左眼打傷,致李某某左眼眶內側壁及下壁骨折。經鑒定,李某某的傷情屬于輕傷一級。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經電話傳喚后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三八派出所投案。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的家人于2020年8月28日與被害人李某某達成調解協議,賠償李某某人民幣25萬元,李某某對陳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本院認為,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民事和解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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