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舟定檢一部刑不訴〔2020〕381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9021965********,漢族,文化程度小學,舟山市**沙場股東,住舟山市定海區(qū)**鎮(zhèn)**路**號。曾因賭博,于2008年5月21日、2009年5月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區(qū)分局分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500元。因涉嫌犯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舟山海警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7日被該局變更為取保候審。于2020年1月16日被舟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舟山海警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甲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舟山市人民檢察院移送本院審查起訴。舟山市人民檢察院于同年2月13日將本案交由本院審查起訴。因案情重大、復雜,本院于同年3月26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同年4月24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
舟山海警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9年6月陳某丙和陳某?。戆柑幚恚?、陳某甲三人商量合伙承包**沙場,利用**沙場碼頭、堆場和設備等便利條件從事非法海砂買賣,專門開設一張?zhí)┞°y行卡從事買賣海砂費用支付,建立沙場現(xiàn)金流量微信群聯(lián)系海砂買賣業(yè)務及方便沙場管理,并雇傭陳某乙具體操作銀行卡支付砂款和運費,雇傭張某某為沙場財務,負責買砂賣砂的數(shù)量登記和碼頭生產費用的賬單制作。合伙人陳某丙一人負責聯(lián)系福建砂源,從福建購買無合法手續(xù)海砂,?通過**碼頭便利條件將海砂賣掉。陳某丁負責碼頭日常開支的審核,簽字即可,付錢由沙場財務付。陳某甲出錢合股,并不負責實際沙場的運營,只拿分紅。陳某丙自2019年6月30日簽訂碼頭租賃合同后正式成為**沙場負責人,從事非法海砂買賣非法盈利。此次**船從閩江口運載海砂來**卸貨,海砂和運費一起結算,2019年?10月?26號預先付定金20萬,打到施某某福建農業(yè)銀行卡62305200800********,砂款521370元于2019年?10月28號打到楊某某福建建設銀行卡6217001800********。陳某丙明知海砂沒有合法齊全手續(xù),9月份**鎮(zhèn)其他碼頭也被海警查獲,多次被海事部門處罰后,仍然堅持海砂買賣。碼頭卸砂被海警查獲后,注銷專用買賣海砂銀行卡,通知專用微信群刪除消息記錄。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舟山海警局認定的被不起訴人陳某甲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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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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