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任檢一部刑不訴〔2020〕41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982199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鎮(zhèn)**村**號,現住該址,職業(yè):務工,政治面貌:群眾。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6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鄭某某實施合同詐騙過程中,為鄭某某作擔保人,但是陳某某供述是在被蒙蔽狀態(tài)下實施的上述行為,現有證據顯示其在為鄭某某作擔保人后,獲利1000元,其作用在涉嫌犯罪過程中顯著輕微,系從犯,同時主動表示認罪認罰,依照刑法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免除處罰。
本院認為,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0年4月6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