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穗天檢刑不訴〔2020〕Z230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出生日期1978年**月**日,身份證號碼4113281978********,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新野縣**鎮(zhèn)**路**號,現住址廣東省東莞市**鎮(zhèn)**社區(qū)**花園**樓**。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通過網絡聯(lián)系,以其經營的廣東****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蔡某某經營的廣州****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位于本市天河區(qū)**路**號**座**樓)簽訂了訂貨合同,約定由****公司向**公司銷售10000臺非接觸紅外額溫槍,總價270萬元(幣種為人民幣,下同)。蔡某某按合同將189萬元的預付款匯入****公司賬戶中。蔡某某收到紙質版合同后發(fā)現合同內容與約定內容不符而要求取消合同,雙方協(xié)商后,陳某某退回100萬元,余款89萬元轉到陳某某及其妻子的私人賬戶暫未歸還。案發(fā)后,陳某某退還全部款項。
經查,2020年2月初,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借用河南**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名義與東莞市**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10000臺額溫槍的合同,并在同年2月17日轉賬支付定金45萬元至**公司老板曹某某賬戶。
本院認為,陳某某的上述行為,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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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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