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湛開檢公刑不訴〔2020〕Z94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綽號蝦仔,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041971********,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qū),住湛江市坡頭區(qū)**路**街。曾犯因搶劫罪于1994年被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6次獲得減刑共計4年6個月,現刑期自1994年11月8日至2015年9月19日止,2012年8月21日假釋。因涉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逮捕;于2019年7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一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5月17日重報。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一、尋釁滋事
2016年元旦前,寧某強以向梁某發(fā)父親梁某平追討高利貸為由,糾集陳某輝、寧某明、陳某綱、吳某鋒、趙某軍、陳某騰、許某全、陳某靖等十多人開車去茂名市圍堵梁某發(fā)的婚禮車隊,其中陳某輝糾集了吳某某,陳某靖又糾集了張某某、陳某九。2016年1月2日下午,寧某明將寧某強交給他的幾輛車分給上述人員,并聚集在茂名市國際大酒店附近伺機圍堵。2016年1月3日凌晨,寧某強來到茂名市國際大酒店附近交代寧某明等人相關圍堵事宜,吳某某、張某某、陳某九等人負責在茂名國際大酒店對面馬路蹲守放哨,發(fā)現婚車馬上向陳某靖等人報告。同日上午8時許,寧某明等人在梁某發(fā)的婚禮車隊出發(fā)后,分別駕駛一輛凱迪拉克小車與一輛豐田霸道小車直接撞向主婚車,吳某某、張某某、陳某九、陳某靖等人跟在凱迪拉克小車后的四五輛小車也前去阻礙其他婚車同行,交警出現后婚車才得以通行。婚禮車隊被逼亂隊形后被逼改變了原來的結親路線,直到上高速公路后眾人才駕車逃離現場。
因在主犯寧某強等人涉黑一案中,本院已將上述事實認定為寧某強組織的其他違法事實進行指控,并將以上證據提交,經法庭質證、認證,湛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認為以上證據來源合法,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已經予以確認,故本起事實不作犯罪認定。
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自2008年開始,寧某強先后向陳某、陳某亮、林某能、朱某明等人高利放貸,對不及時還款付息的借款人,寧某強組織、指揮或者授意組織成員使用毆打、威脅、恐嚇、非法拘禁、滋擾等暴力、“軟暴力”手段,實施暴力追債等違法犯罪活動,聚斂了巨額非法利益,逐漸形成了以寧某強為首、骨干成員相對固定、人數眾多、分工較清晰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寧某強組織自形成以后,有組織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非法拘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高利轉貸、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誣告陷害、妨害作證等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涉及違法犯罪活動多起,嚴重干擾、破壞原湛江明珠酒樓、湛江君豪酒店、原湛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眾旺小廚飯店、廣州市越秀麗油庫等多家公司、企業(yè)的正常生產、經營,嚴重干擾、破壞他人的正常生活,在湛江、廣州兩地造成特別惡劣的不良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陳某某明知寧某強組織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仍參加,聽從安排參與組織圍堵梁某發(fā)婚車的違法活動,此后沒有再參與該組織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寧某強組織形成、發(fā)展、結構特征及四個特征的相關證據詳見寧某強等人涉黑犯罪一案的卷宗材料,另在案證據有證人周某森、李某、王某樂、楊某龍、姚某強、林某興、梁某星等人的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材料,被害人梁某平、梁某發(fā)、董某冰的陳述及辨認筆錄材料和犯罪嫌疑人陳某某、陳某九、張某某、吳某平和同案人陳某輝、陳某綱、趙某軍、陳某騰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湛江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湛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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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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