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丹檢二部刑不訴〔2020〕15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06191972********,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隨縣**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湖北省隨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武當山旅游經濟特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11月7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當山旅游經濟特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時許,犯罪嫌疑人陳某某酒后駕駛鄂CSS3X18號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車沿丹江口市武當山特區(qū)太和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武當山特區(qū)太和路交警大隊門前路段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民警現(xiàn)場使用呼氣時酒精測試儀檢測,檢測結果為97.0mg/100ml。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后民警將其帶至十堰太和醫(yī)院武當山院區(qū)抽取血液樣本送檢。經武漢愛民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從送檢的陳某某的血樣中檢驗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88.73mg/100ml。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
1.查獲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胡某某的證言;3.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4.視聽資料;5.被不起訴人陳某某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因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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