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黎平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黎檢刑不訴〔2020〕90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性,51歲,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311968********,漢族,小學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黎平縣**鎮(zhèn)**街**號,現(xiàn)住黎平縣**鎮(zhèn)**小區(qū)**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黎平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06月24日被黎平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黎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5月09日晚上,被不起訴人陳某某駕駛貴H1****號小型汽車沿黎平縣德鳳街道五開南路由平街腳往船型小區(qū)方向行駛,22時25分許,當車輛行駛至五開南路500米(船型小區(qū))處路段時,與林某某駕駛的無號牌小型轎車讓車過程中發(fā)生刮碰,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對陳某某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41mg/100ml,依法抽取其血液送檢,經(jīng)鑒定,陳某某送檢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3.09mg/100ml。經(jīng)黎平縣交警大隊認定,陳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林某某無責任。
本院認為,陳某某違反國家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陳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陳某某事后認罪、悔罪,自愿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發(fā)生輕微交通事故,積極賠償,達成和解,犯罪情節(jié)輕微,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刑罰目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不需要處以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黎平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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