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3271993********,漢族,出生地浙江省蒼南縣,文化程度中專,戶籍地為浙江省蒼南縣***鎮(zhèn)***路***號,現住地為廣州市海珠區(qū)***村***街***樓。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羈押于廣州市第三看守所,201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審。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3時4分,陳某某飲酒后駕駛浙C2****號小型轎車途經廣州市越某某廣園西路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驗,被不起訴人陳某某靜脈血液中檢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為97.6mg/100mL。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構成危險駕駛罪。但鑒于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沒有造成實質危害結果,且認罪悔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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