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明檢刑公訴刑不訴〔2020〕Z19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684197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佛山市高某某**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5月29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后果,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時許,被不起訴人陳某某飲酒后駕駛粵E1****號牌小轎車,行駛至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街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陳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為89.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的供述;3.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行為,但是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