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陵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樂檢一部刑不訴〔2020〕4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4021972********,漢族,初中文化,電力設(shè)備安裝、運行、檢修及供電人員,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均系山東省德州市樂陵市**街道**五里**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樂陵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樂陵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東省樂陵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陳某某酒后駕駛汽車(魯******,黑色大眾朗逸)行駛至興隆南大街與五洲大道路口處時,被樂陵市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抓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檢測,經(jīng)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研究中心檢驗,陳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17.2mg/100ml。
本院認為,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其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未發(fā)生交通事故,也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到案以后能夠積極配合辦案機關(guān),積極認罪、悔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簽署認罪認具結(jié)書,綜上,本案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2020年4月20日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