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開檢一部刑不訴〔2020〕Z15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開平市,公民身份號碼:4407831988********,漢族,高中文化,務工,戶籍地址:開平市**鎮(zhèn)**村**號,現住開平市**村**幢**房。2020年5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開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張少芬的見證下對被不起訴人陳某某進行了證據開示,被不起訴人陳某某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時03分許,被不起訴人陳某某飲酒后駕駛粵J*****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開平市**路段時,被在此處開展執(zhí)法檢查的公安民警查獲。經鑒定,陳某某的血液酒精濃度為96.24mg/100ml,證實其為醉酒狀態(tài)。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被不起訴人陳某某認罪認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積極參與公益服務表現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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