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薛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薛檢一部刑不訴〔2020〕72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4021987********,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個體,戶籍地棗莊市市中區(qū)**路**號樓**單元**室,現住地薛某某**號樓**室。2020年9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棗莊市公安局薛某某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22時50分許,被不起訴人陳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車號:魯******)沿薛某某海河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長白山路路口西100米處,與同方向在前行駛的楊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后尾部發(fā)生事故,楊某某受傷倒地,被不起訴人陳某某肇事后撥打120急救電話,被害人楊某某經搶救無效后死亡,民警到達現場后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棄車逃離現場。2020年9月1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楊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腹腔臟器損傷死亡。經依法認定,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2020年9月2日,被害人楊某某近親屬與被不起訴人達成賠償協議,一次性賠償120萬元,獲得諒解,被害人方出具諒解書,同意對被不起訴人的行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勘驗筆錄、事故賠償協議書、諒解書、戶籍證明等書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因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情節(jié)輕微、獲得了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等從寬量刑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屬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棗莊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棗莊市薛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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