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江檢一部刑不訴〔2020〕172號?
被不起訴人陸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7811982********,漢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地江油市**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江油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陸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間,被不起訴人陸某某明知是他人盜竊的電動車電瓶仍然予以收購。經(jīng)鑒定,收購的被盜電瓶共計價值5270元。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被不起訴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書證、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陸某某明知是贓物予以收購,數(shù)額較大,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如實交代,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陸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綿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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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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