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甘檢刑不訴〔2023〕21號
被不起訴人阿某某,女,生于1972年**月**日,身份證號碼5134351972********,文盲或半文盲,住四川省甘洛縣住**鄉(xiāng)**村**組**號。2023年2月13日因涉嫌盜竊罪被甘洛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洛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阿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春節(jié)后,被不起訴人阿某某趁保安吃飯的間隙,偶爾到甘洛縣**鉛鋅礦業(yè)有限公司傾倒礦渣處,用鐵錘將含有鉛鋅礦的礦石從礦渣中選出,背回家中堆放。2022年11月25日被甘洛縣公安局民警發(fā)現后扣押。經當面稱量,被盜含有鉛鋅礦的礦石,共計1033.62kg。經四川睿誠工程檢測有限公司檢測,被盜含有鉛鋅礦的礦石,品位味為41.42%。經甘洛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含有鉛鋅礦的礦石,價值人民幣6607元。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阿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阿某某不起訴。
被盜礦石已由甘洛縣公安局退還甘洛縣尓呷地吉礦業(yè)有限公司。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涼山州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甘洛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四川省甘洛縣人民檢察院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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