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東一區(qū)檢刑不訴〔2021〕203號
被不起訴人聞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1191983********,滿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東莞市**街道**汽修廠員工,戶籍所在地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區(qū)**鎮(zhèn)。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東城大隊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聞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1時04分許,被不起訴人聞某某醉酒(經(jīng)鑒定,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6.30mg/100mL)后駕駛粵SH****號“奇瑞牌”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東城街道同沙科技園東科路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現(xiàn)場勘驗材料,司法鑒定意見書,到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等書證,執(zhí)法記錄視頻等視聽資料,被不起訴人聞某某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聞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鑒于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聞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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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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