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深福檢刑不訴〔2019〕88號
被不起訴人錢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101061981********,漢族,大學文化,捕前系深圳**甲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股東、上海**甲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本市無固定住所(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靜安區(qū)**路**號**)。因職務侵占嫌疑,于2018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挪用資金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8年9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辯護人顧寧,廣東際唐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羅秀勇,廣東法制盛邦(東莞)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錢某甲涉嫌挪用資金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9年1月11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9年3月26日補查重報。本院分別于2019年2月11日、4月2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5年4月30日,被不起訴人錢某甲和報案人高某某兩人注冊成立了深圳**甲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高某某于2015年底將公司交由被不起訴人錢某甲管理。被不起訴人錢某甲利用股東身份和管理高某某法人私章、公章的便利,在高某某不知情的狀況下,偽造“高某某”的簽名,在上海注冊成立了全資子公司上海**甲實業(yè)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5月份,分多筆共計474萬元人民幣從深圳**甲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的對公賬戶轉(zhuǎn)至上海**甲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對公賬戶,其中人民幣65萬元轉(zhuǎn)至錢某甲的私人賬戶用于其個人、錢某乙和徐某某的私人開銷;人民幣186萬元轉(zhuǎn)至上海**乙實業(yè)有限公司后,其中人民幣120萬用于購買基金,50萬元用于購買銀行理財,20萬元轉(zhuǎn)至深圳**乙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使用,其余用于該公司日常開支;剩余的錢在上海**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對公賬戶用于日常開銷和購買銀行理財?shù)戎С觥?/span>
另查,上海**傳媒有限公司、上海**乙實業(yè)有限公司和深圳**乙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均為錢某甲和其父親錢某乙兩人實際控制的公司,錢某甲與徐某某是夫妻關系。
經(jīng)本院審查并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錢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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