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柳南檢刑不訴〔2020〕43號
被不起訴人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0703199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址:廣西欽州市欽北區(qū)**鎮(zhèn)**村民委**村**號,現(xiàn)租住柳州市柳江區(qū)**村**屯**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經本院不批準逮捕,同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12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3時許,被不起訴人鐘某某與莫某某(另案處理)、蔣某某(另案處理),在柳州市柳南區(qū)谷埠路47-49號門前宵夜攤處,將與三人有經濟糾紛的被害人王某某帶上車,先后帶至柳州市柳江區(qū)門頭村和柳南區(qū)太陽村一帶,在討要債務過程中用鐵質水管毆打被害人王某某,后接公安機關通知到派出所處理。經鑒定,被害人王某某傷情構成輕微傷。
本院認為,鐘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鐘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柳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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