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納雍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納檢刑檢刑不訴〔2020〕64號
被不起訴人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05821968********,漢族,中專文化,貴州省納雍縣**生產(chǎn)**,戶籍所在地湖北省當陽市**鎮(zhèn)**號,現(xiàn)住貴州省納雍縣**鄉(xiāng)**宿舍。因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納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納雍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郭雷,貴州辰勝思速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納雍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鐘某某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20日補查重報,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納雍縣勺窩鄉(xiāng)**煤礦(下稱**煤礦)實際系掛靠貴州世紀華鼎能源投資有限公司(集團公司),該煤礦控股股東為朱某某、付某某、陳某某,陳某某任**煤礦**。劉某某(另案處理)系**煤礦**(大**),負責煤礦安全生產(chǎn)等全盤工作;翁某某(另案處理)實際系**煤礦炸材倉庫保管員;被不起訴人鐘某某系**生產(chǎn)**。
**煤礦從2019年4月下旬恢復生產(chǎn)建設,在生產(chǎn)建設過程中,從納雍縣聯(lián)合民爆器材經(jīng)營有限公司購買炸藥、雷某某使用。**煤礦將其購買的炸藥、雷某某委托運輸公司運至其位于納雍縣勺窩鄉(xiāng)沒天地村的炸材倉庫(下稱沒天地倉庫)儲存。因**煤礦沒天地倉庫距礦井約五六公里遠,為方便生產(chǎn),**煤礦又委托納雍縣捷安富民運輸有限公司從沒天地倉庫運輸炸藥、雷某某至**煤礦井口處,再由翁某某等相關人員運至**煤礦副井下存放以便使用。從2019年4月下旬開始,因翁某某未取得保管員證,劉某某便安排被不起訴人鐘某某負責**煤礦副井下臨時炸材庫炸藥、雷某某的發(fā)放、登記、保管,井下需用炸藥、雷某某時到鐘某某處領取,使用剩下的炸藥、雷某某交回鐘某某處存放,鐘某某從2019年4月下旬負責管理井下臨時炸材庫至同年5月底,翁某某培訓獲得倉庫保管員證后,劉某某又安排鐘某某將其管理的井下臨時炸材庫移交給翁某某管理,翁某某又負責在井下發(fā)放、登記、保管炸藥、雷某某,翁某某管理井下臨時炸材庫期間,于2019年8月初、9月初有事請假,劉某某又安排鐘某某負責管理井下臨時炸材庫,直至翁某某到崗后又移交給翁某某繼續(xù)管理。2019年10月22日,畢節(jié)煤監(jiān)分局等有關部門在開展安全檢查過程中,檢查出**煤礦副井下有非法存放炸藥、雷某某,遂通知納雍縣公安局。納雍縣公安局趕到現(xiàn)場后,遂查獲翁某某等人在**煤礦副井下非法存放用于合法生產(chǎn)的炸藥、雷某某,經(jīng)現(xiàn)場清點,非法存放的炸藥744公斤、雷某某3330枚,納雍縣公安局對**煤礦非法存放的炸藥、雷某某依法進行扣押并現(xiàn)場扣押了被不起訴人翁某某及鐘某某發(fā)放炸藥、雷某某的登記本。從依法扣押的炸藥、雷某某發(fā)放登記本中,核查出被不起訴人鐘某某2019年4月管理**煤礦副井下臨時炸材庫期間,其中的300枚雷某某持續(xù)至2019年10月,并于2019年10月8日、10日用于合法生產(chǎn)。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筆錄、扣押清單、進銷存明細賬、雷某某入庫記錄等記錄本(照片)、登記表照片、**煤礦炸材庫炸藥出入庫登記表(照片)、**煤礦井下存儲炸藥、雷某某扣押情況統(tǒng)計表、收據(jù)、納雍縣聯(lián)合民爆器材經(jīng)營有限公司爆破器材配送(流向)登記表(雷某某、炸藥)、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2.付某某、劉某甲、曹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不起訴人鐘某某及另案翁某某、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鐘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被不起訴人鐘某某系從犯,其非法存放的炸藥、雷某某系用于合法生產(chǎn),案發(fā)時其非法存放的雷某某已經(jīng)合法使用完畢,未造成實質(zhì)危害后果,社會危害性小,依法應從輕、減輕處理,且鐘某某自愿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鐘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 ? 貴州省納雍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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