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穗檢刑不訴〔2020〕1號
被不起訴人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52211988********,漢族,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原廣州**報關有限公司報關文員,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鎮(zhèn)**街**巷**號,住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鎮(zhèn)**棟**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新塘海關緝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謝振華,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新塘海關緝私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鐘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廣州**報關有限公司以包稅價格接受香港人吳某某及深圳市**有限公司陳某某(另案處理)的委托,制作虛假報關單證資料,以低報價格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二手挖掘機共計36臺,經海關關稅部門核定,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幣935013.09元。被不起訴人鐘某某系廣州**報關有限公司的報關文員,具體經辦涉案貨物進口的有關事宜,為廣州**報關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經海關部門核定,其應對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幣505668.38元負責。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鐘某某主動如實供述了偵查機關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退繳違法所得2萬元。廣州**報關有限公司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0萬元,預繳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鐘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從犯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鐘某某不起訴。
扣押的鐘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由本院依法處理。
被不起訴人鐘某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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