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二道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長二檢一部刑不訴〔2020〕40號
被不起訴人金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821979********,漢族,大專文化,黨員,系長春市**電線**,戶籍所在地:長春市二道區(qū)**派出所管內,現?。洪L春市二道區(qū)**小區(qū)**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23日被長春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6時許,被不起訴人金某駕駛吉A*****號豐田牌小型轎車,沿本市福安街由北向南行駛至東新路交匯處,其車左前側將由北向南在人行橫道上過馬路的被害人何某某撞到,被害人何某某被送到醫(yī)院于2019年10月25日死亡。經交通責任事故認定:金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法醫(yī)鑒定:何某某系胸部和肢體受鈍性外力作用,致其胸部損傷、肢體骨折,肺血管脂肪栓塞致及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而死亡。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金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后主動自首,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金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長春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二道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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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二道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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