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邳檢刑一刑不訴〔2020〕17號
被不起訴人郭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51957********,漢族,高中文化,務(wù)農(nóng),住江蘇省徐州市邳州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邳州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8時許,被不起訴人郭某甲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違法載乘其妻子劉某甲沿邳州市山海大道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1KM+600M處時變道進入機動車道路,未讓所借車道內(nèi)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被該機動車道內(nèi)東向西行駛竇某某駕駛蘇C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蘇C****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與沿該道路北側(cè)非機動車道撞倒,致劉某甲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經(jīng)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某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2020年6月28日,死者劉某甲近親屬出具諒解書。
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被不起訴人郭某甲均自愿認罪認罰。
證實以上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發(fā)破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證人竇某某、郭某乙、劉某乙的證言;
3.??被不起訴人郭某甲的供述;
4.??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圖、照片;
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郭某甲違反道路安全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等多項從寬處罰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郭某甲不起訴。
本案無查封、扣押、凍結(jié)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徐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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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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