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四東檢刑檢刑不訴〔2020〕84號
被不起訴人郭某某,男,漢族,??1979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證號碼:2203021979********,大學文化,工作單位:四平市**公司員工。戶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qū)**街**委**組?,F住址:吉林省鐵西市**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0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郭某某于2020年11月28日22時許,酒后駕駛吉C****9號黑色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四平市六孔橋附近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四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檢驗結果為郭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9.6?mg/100ml。
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郭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不起訴人郭某某的刑事責任。鑒于被不起訴人郭某某案發(fā)后有悔罪表現,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決定對被告人郭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郭某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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