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蒼檢刑檢刑不訴〔2020〕884號?
被不起訴人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71988********,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經(jīng)商,住浙江省蒼南縣**鎮(zhèn)**小區(qū)**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蒼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蒼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鄭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3月23日,被不起訴人鄭某某明知蘇卡達陸龜系國際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通過網(wǎng)絡以2800元的價格向他人購買了一只蘇卡達龜進行飼養(yǎng)。經(jīng)鑒定,該蘇卡達龜屬于外來物種,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附錄Ⅱ?,F(xiàn)該只蘇卡達龜已交由民間公益保護組織救助和保管。
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訴人鄭某某向蒼南縣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扣押決定書及清單、移交單、身份信息查詢記錄;
2.證人證言:證人蘇某某的證言、歸案經(jīng)過;
3.被不起訴人的供述:被不起訴人鄭某某的供述;
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5.勘驗、檢查等筆錄:手機檢查筆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鄭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為切實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據(jù)被不起訴人鄭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鄭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蒼南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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