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穗云檢刑不訴〔2021〕95號
被不起訴人鄭某某,男,1995年**月**出生,身份證號碼:4405821995********,漢族,文化程度高中,戶籍地為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qū)**鎮(zhèn)**巷**號。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5日被取保候?qū)彛?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鄭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jīng)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guān)于2021年1月22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廣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7年10月始,被不起訴人鄭某某為非法獲利,與同案人謝某某(另案處理)一起受雇于他人,在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quán)、許可的情況下,在本市白某某**鎮(zhèn)**巷**號**樓倉庫內(nèi),非法儲存、銷售假冒“GUCCI”注冊商標的皮包。2019年6月27日,民警在上址樓下抓獲同案人謝某某,并在涉案倉庫內(nèi)繳獲假冒“GUCCI”注冊商標的皮包1250個。2019年11月5日,被不起訴人鄭某某被抓獲歸案。經(jīng)鑒定,繳獲未銷售的假冒“GUCCI”注冊商標的皮包價值共計人民幣357297.6元。
經(jīng)審查及補充偵查,本院認為廣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認定被不起訴人鄭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鄭某某不起訴。
繳獲的涉案手機2臺、鑰匙1串,現(xiàn)存放于廣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議該局依法處理。
被害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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