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92419680********,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縣**鎮(zhèn)**村**組**號,住江蘇省射陽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經(jīng)嵩明縣公安局決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釋放,同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12月5日解除取保候審。
本案由嵩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鄭某某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12日補查重報。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2月,沈某某(另案處理)從江蘇**公路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處承包經(jīng)營蘇******號大型臥鋪客車,后與劉某某(另案處理)、王某某(另案處理)共同經(jīng)營該車輛從事旅客運輸業(yè)務,并雇傭戚某某、鄭某某負責駕駛車輛。2018年11月7日晚至11月8日凌晨,劉某某在與沈某某商議后,安排戚某某駕駛蘇******號大型臥鋪客車載劉某某、被不起訴人鄭某某先后至昆明市繞城高速雙龍服務區(qū)、杭瑞高速嵩明西服務區(qū)違法拉運非法入境人員共計53人,該車輛從嵩明西服務區(qū)駛出約200米后被嵩明縣公安局民警查獲。經(jīng)查,蘇******號大型臥鋪客車核載人數(shù)38人;經(jīng)現(xiàn)場清點,該車被查獲時車上乘坐駕乘人員共計56名,超過額定乘員18人。經(jīng)查,被不起訴人鄭某某在案發(fā)過程中未駕駛過蘇******號大型臥鋪客車,在該車輛臥鋪位置睡覺。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鄭某某沒有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鄭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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