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永檢檢二刑不訴〔2020〕167號
被不起訴人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31998********,漢族,大學在讀,家住河南省寧陵縣**鎮(zhèn)**村**號。2019年09月27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鄭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王某某、孫某某、程某某、阮某某、王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組建網絡詐騙集團,以山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山東**網絡有限公司為掩護,下設推廣(外宣)、培訓、采購、技術等部門,通過開發(fā)語音、微信息、微助手等APP軟件作為犯罪工具,先由推廣員在網上發(fā)布虛假兼職廣告誘騙被害人下載軟件,再由培訓員在軟件中對被害人進行鼓吹,以提供小額傭金任務的方式誘騙被害人交納99元、118元、159元不等的普通會員費,推廣員可獲得提成55元至75元,培訓員可獲得提成10元至20元;后又由培訓員以升級鉆石會員可以獲得更多任務及傭金為由,誘騙被害人繼續(xù)交納98元、99元不等的鉆石會員費,推廣員可繼續(xù)獲得提成20元,培訓員可繼續(xù)獲得提成3元至13元。該詐騙集團將被害人的付款進行匯總后,推廣、培訓人員按照上述比例以元寶提現等方式進行分贓。
被不起訴人鄭某某于2017年9月份至2018年5月份期間,斷斷續(xù)續(xù)以推廣員身份受雇為上述詐騙集團,期間個人獲利6400元。2019年9月27日,被不起訴人鄭某某到河南許昌公安局投案,并已退出全部贓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人口信息、到案經過、提現記錄、被不起訴人鄭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陳述、認罪認罰具結書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鄭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但鑒于本案涉案金額不大,已全部退贓,系自首、初犯,被不起訴人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鄭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金華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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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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