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鄭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107221995********,漢族,中專文化,農民,群眾,戶籍地:四川省三臺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四川省江油市**鎮(zhèn)**大道南段**灣**棟**單元**室。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江油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鄭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7時許,被不起訴人鄭某某在江油市**鎮(zhèn)**街**號肖某某茶館內將被害人肖某某手機微信余額內現(xiàn)金1500元及微信內綁定的儲蓄卡賬戶內8000元先后轉至其微信賬戶中,后將該手機放回茶館內原處位置。
案發(fā)后,鄭某某已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
本院認為,鄭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諒解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鄭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綿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江油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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