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鄭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26271951********,漢族,小學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鎮(zhèn)**村**路**號。因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玉某市公安局轉取保候審。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鄭某某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間,被不起訴人鄭某某在本市**鎮(zhèn)**村**路**號家中,多次通過手機微信向微信好友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發(fā)送色情視頻61個。經(jīng)鑒定,上述色情視頻均屬淫穢物品。
2019年6月20日,被不起訴人鄭某某在本市**鎮(zhèn)**村家中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本院認為,鄭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免予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鄭某某不起訴。
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交國庫。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玉某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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