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長芙檢刑檢刑不訴〔2020〕150號
被不起訴人鄒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724199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qū),住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qū)**街道**社區(qū)**棟**號。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2020年6月19日被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6月28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7月22日經本院決定,次日由長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鄒某某涉嫌故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7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審查期間,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29?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8時40分許,被不起訴人鄒某某與被害人龍某某的妻子劉某某在長沙市芙蓉區(qū)**小區(qū)甲**棟**樓**號車庫門口因停車堵車問題發(fā)生口角,后其駕駛牌號為湘XXXXX的咖啡色別克小車沖撞被害人龍某某車牌為湘XXXXX的綠色豐田越野車,導致被害人龍某某的車輛左側駕駛位車門和車門玻璃、左側后車門和車門玻璃、車輛左側踏板等部位損壞,經長沙市芙蓉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鑒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7306元。當日10時30分許,鄒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6月28日,鄒某某的母親孫某某與被害人龍某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賠償了龍某某的損失,并取得了龍某某的諒解。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線索來源及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照片、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等書證、物證;2.鑒定意見;3.證人劉某某、宋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龍某某的陳述;4.被不起訴人鄒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鄒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鄒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長沙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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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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