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崇左市江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江檢刑不訴〔2020〕12號
被不起訴人鄧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1291963********,漢族,文盲,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和現(xiàn)住地均為廣西崇左市江州區(qū)**村**屯**號。因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2020年1月21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予以釋放。2020年2月20日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鄧某某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崇左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7年至2020年1月21日,被不起訴人鄧某某幫助農(nóng)某某(已處理)在崇左市江州區(qū)**村**屯**號家中宰殺和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一次補充偵查,本院仍認為崇左市森林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鄧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崇左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崇左市江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崇左市江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28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