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鳳檢一部刑不訴〔2021〕Z3號
被不起訴人鄧某某,男,漢族,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3403221981********,農民,文盲,現住址:安徽省鳳陽縣**鎮(zhèn)**街**號。被不起訴人鄧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鳳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經本院決定不批準逮捕,同日由鳳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鳳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鄧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00時許,鄧某某酒后從鳳陽縣**鎮(zhèn)**會所足浴店步行至鳳陽縣**鎮(zhèn)**村**隊,翻墻進入史某某家中,進入史某某家中后,鄧某某便進入周某某睡覺的臥室,周某某察覺后問了一句“哪個?”鄧某某便離開臥室,到達院子南側的平房里,后被周某某的女兒史某某發(fā)現,后被抓獲。
本院認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行為犯,是指行為人只要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而無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不經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依法定程序的強行侵入?!扒秩搿卑▋煞N情況:其一,未經住宅主人允許,不顧主人的反對、勸告或阻攔,強行進入他人住宅;其二,進入時住宅主人并不反對,但主人要求行為人退出時行為人不肯退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他人的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意圖在于破壞他人生活的安寧。誤入他人住宅,一經發(fā)現即行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或者未經主人允許進入他人住宅并非惡意的,因主觀上不具有侵犯他人隱私權的故意,就不構成本罪。
本案犯罪嫌疑人鄧某某未經他人許可,酒后采取翻院墻的方式進入他人住宅,在住宅主人發(fā)現要求其退出后馬上退出。被害人史某某、周某某陳述鄧某某翻墻進入其家中,被發(fā)現后說自己酒喝多了,走錯家門,并一直道歉,也沒有什么過激的行為,犯罪嫌疑人鄧某某辯解自己以前也翻墻頭回過家,這次也是因為酒喝多了誤入他人家中。證人司某某證實鄧某某以前也因為喝過酒以后亂跑找不到家。
綜觀現有證據,犯罪嫌疑人鄧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主觀故意不明確,無法認定鄧某某的行為是酒后誤入被害人家中還是故意非法侵入,因此認定犯罪嫌疑人鄧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鄧某某存疑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滁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鳳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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