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鄧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鄧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21時許,被不起訴人鄧某某與其女友馮某某在成都市溫江區(qū)來鳳路滌綸廠附近與馮某某的前男友胡某某相遇,后鄧某某與胡某某因馮某某是否欠胡某某錢的問題發(fā)生拉扯并打斗,過程中,被不起訴人鄧某某打了胡某某面部一拳,導致胡某某面部受傷。經鑒定,胡某某左側蝶骨大翼骨折、左側上頜竇多發(fā)骨折、左側顴弓前份顳突處骨折、雙側鼻骨骨折均評定為輕傷二級;上唇上方左右兩處的瘢痕均構成輕微傷。2019年6月4日,鄧某某家屬賠償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幣40000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被不起訴人鄧某某對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鄧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賠償諒解、承認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鄧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成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成都市溫江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成都市溫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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