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浦檢生刑不訴〔2020〕4號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21241964********,漢族,高中文化,糧農,原浦城縣**鄉(xiāng)**村二組組長,浦城縣**鄉(xiāng)第十三屆人大代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縣,住福建省浦城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浦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變更為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5月21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浦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為加快通往**飼料廠道路建設,擬征用**鄉(xiāng)**村**山用于取土,2012年4月21日浦城縣**產業(yè)化項目建設指揮部以2012[2]號會議紀要明確,同意將與省道302線進廠通道填方取土的**二組犁頭山,今后用于新農村建設用地,縣有關部門按程序給予報批用地手續(xù)。確定將**村的這塊地用于新農村建設后,村里、組里經反復溝通后,最終達成通過成立理事會自籌資金的方式開發(fā)新農村,由**鄉(xiāng)**村二組村民朱某甲(已判刑)籌集資金建設新村項目。時任**二組組長趙某某多次組織村民開會討論新村建設土地補償一事,最終確定二組土地補償款每平方米230元。確定價格后朱某甲雇請測量公司對二組土地面積進行丈量。2014年1月18日,**村村委和二組簽訂《**鄉(xiāng)**村新農村土地補償合同》,將”***”分四個地塊并加上贈送3畝共計63.84畝,以829.83萬元出讓給**村委用于新村建設開發(fā)。2013年5月6日,朱某甲轉賬100萬元定金至趙某某郵政銀行賬戶,后陸續(xù)將剩余補償款匯入趙某某銀行賬戶。**村二組補償款扣除青苗費、自留地等費用后按組里的人數平均分配。2014年7月21日,在村部召開關于**新村建設項目啟動村民代表會議,在征得村民同意后,成立以朱某甲為會長,丁某某、呂某某、李某某、趙某某、朱某乙為成員的新村建設項目理事會,由理事會籌資投入,全面運作管理,收支狀況由理事會獨立核算。同日,**新村理事會與**村委簽訂《**鄉(xiāng)**村新農村開發(fā)合作協(xié)議書》,明確**村委與**村理事會共同辦理新農村建設項目審批手續(xù)。2018年6月5日,**鄉(xiāng)**村委會對**村新農村使用林地2.6216公頃提出申請,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56.4255萬元,2018年7月19日,福建省林業(yè)廳審核同意。經**縣人民政府請示,**市人民政府分別于2016年4月26日、2018年11月8日批復同意**鄉(xiāng)**村1.1246公頃、3.0192公頃集體土地作為住宅建設用地。目前因本案案發(fā)等因素,該建設項目基本停工。2020年4月17日**鄉(xiāng)人民政府研究要求**鄉(xiāng)**村村民委員會作為**新村實施主體,履行主體責任。
2016-2018年間,朱某甲以浦城縣**鄉(xiāng)**村委新村理事會名義與27戶簽訂《**新村建設用地協(xié)議書》,對象均為浦城縣轄區(qū)的農業(yè)戶,其中**鄉(xiāng)11戶(**鄉(xiāng)**村4戶),其余鄉(xiāng)鎮(zhèn)共16戶。
本院認為,本案中**村二組村民分得的829.83萬元系集體土地被用于新農村建設,村民得到相應的土地補償款,且該補償款的分配系經**鄉(xiāng)**村二組全組村民代表的同意,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案中新村建設的相關手續(xù)齊全,沒有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趙某某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對本案中扣押的款項予以返還。
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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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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