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南關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長南檢一部刑不訴〔2020〕66號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2201831987********,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系長春**大學**?,F(xiàn)住長春市南關區(qū)**小區(qū)**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德惠市**派出所管內)。因涉嫌犯組織考試作弊罪,于2019年11月1日由長春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于2020年5月14日經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轉至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不起訴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
經依法審查查明:李某某(已判決)伙同周某某(已判決)于2018年12月間,通過在網上購買考試作弊器材、考試答案,在長春市第八中學、長春市第二實驗中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理工大學考點架設移動作弊設備,組織多名考生在2018年研究生招生考試中作弊,違法所得人民幣140000余元。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于2018年12月22日在明知周某某等人組織2018年研究生招生考試作弊的情況下,在本市南關區(qū)南湖大路某某公寓樓下為其放哨,后被公安機關查獲。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被不起訴人趙某某供述和辯解;
(二)書證:查獲經過、常住人口信息、指認現(xiàn)場筆錄;
(三)證人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張某某的證言。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長春市南關區(qū)人民檢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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