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佛南檢刑不訴〔2020〕47號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430423197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街道**路**號**座**房,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決定,于2020年7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本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經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決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東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趙某某與被害人唐某某在南海區(qū)海輝路星琴花園門口因債務糾紛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倒地后扭打在一起,導致被害人唐某某右胸前肋骨第三條至第五條骨折、右頸部和雙手多處位置受傷,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唐某某為輕傷二級。2020年7月3日10時許民警將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抓獲。2020年7月6日,被害人唐某某收到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家屬賠償的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等合計80000元,兩人自愿達成調解,被害人唐某某對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故意傷害的行為出具書面諒解。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于2020年8月3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趙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積極賠償被害人、認罪認罰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佛山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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