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h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寧檢刑不訴〔2020〕721號
被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101031986********,漢族,文化程度本科,戶籍地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qū)**路**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至同年1月20日期間,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受到楊某某(另案處理)的糾集,在明知楊要求幫助收款、轉賬資金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然提供微信二維碼幫助收款、轉賬,并按照收款數額1%的比例收取好處費。其間,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幫助收款、轉賬共計人民幣9010.05元,非法獲利人民幣600余元。
2019年5月22日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訴人趙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向公安機關繳納退賠款人民幣9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到案經過、網載人口信息表等;
2、證人孟某某、候某某等的證言;
3、被害人唐某某、柴某某等的陳述;
4、同案犯梁某某及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及照片;
6、電子數據:微信轉賬記錄。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系初犯,無違法犯罪前科,積極退賠,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浙江省寧??h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浙江省寧??h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