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華坪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華檢一部刑不訴〔2020〕1號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男性,現(xiàn)年67周歲,云南省華坪縣人,居民身份證號碼5332231952********,漢族,文盲,職業(yè)務農(nóng),住云南省麗江市華坪縣**鎮(zhèn)**村委**組**號。無前科。因涉嫌失火罪,經(jīng)華坪縣森林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3月5日被華坪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麗江市華坪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下午14時許,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在華坪縣**鎮(zhèn)**村委會**組自家山上的芒果地邊燒樹丫枝,因為風大不慎燒到旁邊的雜草,引發(fā)了森林火災。后經(jīng)云南麗江麗林司法鑒定中心對過火面積及過火有林地面積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趙某某失火案的過火有林地面積為136.22畝,過火范圍內(nèi)林地地類為純林,林地類別均為商品林地,優(yōu)勢樹種涉及櫟類及云南松,林種涉及用材林及薪炭林。
本院認為,趙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扣押的涉案財物打火機一個退還公安機關(guān)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華坪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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