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鹿檢二部刑不訴〔2020〕412號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03241993********,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住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鎮(zhèn)**村**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溫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2日經(jīng)我院決定被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溫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8月26日0時33分許,被不起訴人趙某某飲酒后駕駛浙C2V****號小型轎車行經(jīng)溫州市京福線過境路下橋公交車站臺段時,被在此路段設卡執(zhí)勤的溫州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隊機動中隊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檢測結95mg/100mL,后被交警帶至溫州康寧醫(yī)院對趙某某提取了血樣,經(jīng)溫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溫公司鑒(2020)1758號】對趙某某提取的血樣(檢材編號為L2020-01129-001)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101mg/100mL。
????上述事實有全國常住人口詳情、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查獲照片、血樣提取登記表,證人民警胡某某、張某某的證言,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檢驗報告、監(jiān)控錄像等證據(jù)相印證,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趙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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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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