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佛南檢二部刑不訴〔2020〕Z327號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6821974********,漢族,大學文化程度,中共黨員,務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街道**路**花園**梯**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5月22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東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1時許,被不起訴人趙某某酒后駕駛粵EE****號牌的小型轎車行駛至佛山市南海區(qū)桂城怡海路佛山一環(huán)橋底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后民警將趙某某帶至南海中醫(yī)院提取血樣。
經鑒定,被不起訴人趙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29.3mg/100ml,屬醉酒。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于2020年5月28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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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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