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男,漢族,1970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無業(yè),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021970********,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qū)**房**號,現(xiàn)住長春新區(qū)**小區(qū)**棟**門**室。因危險駕駛罪,經長春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審。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本院決定,于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經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改變管轄,以被不起訴人趙某彬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當日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不起訴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師在場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趙某某酒后駕駛吉AY****號馬自達牌小型轎車,沿本市長春新區(qū)光谷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眾恒路交匯處時,被交警查獲。經鑒定,趙某彬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56.33mg/100ml。
本院認為,趙某彬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趙某彬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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