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三湖檢一部刑不訴〔2019〕8號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2021966********,漢族,初中畢業(yè),原三門峽市**局職工(已退休),住三門峽市湖濱區(qū)**路**街坊**號樓**單元**號。因涉嫌信用卡詐騙于2019年3月1日被三門峽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犯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三門峽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三門峽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自愿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不起訴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15時許,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在三門峽市區(qū)**路與**路交叉口農業(yè)銀行ATM機大廳內,發(fā)現(xiàn)被害人陳某某的銀行卡遺忘在ATM機內,遂從其卡內分兩次取出一萬元現(xiàn)金和銀行卡一并盜走。離開銀行后,趙某某心生悔意,多次聯(lián)系農業(yè)銀行客服專線,無果后于當日21時許,趙某某攜帶盜取的現(xiàn)金和銀行卡到公安機關投案。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盜10000元現(xiàn)金及銀行卡已退還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本院認為,趙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行為,但具有自首、退贓、悔罪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扣押銀行卡及現(xiàn)金已返還被害人陳某某。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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