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圖木休克墾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兵圖墾檢刑檢刑不訴〔2020〕45號?
被不起訴人賽某某,男性,維吾爾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531301982********,初中文化,群眾,農民,戶籍所在地位圖木舒克市**鎮(zhèn)**團**連**棟**號,現住**團**連,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圖木舒克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圖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0月22日由本院重新辦理取保候審。
辯護人:無。
本案由圖木舒克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賽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6月12日20時25分許,被不起訴人賽某某酒后駕駛一輛灰色**牌新N·*****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圖木舒克市**團**連路段時,被該路段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新疆金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不起訴人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6.4mg/100mL,被不起訴人賽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賽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其酒后駕車時道路上行人較少,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且沒有造成任何實害后果,屬于輕微的刑事犯罪。被不起訴人賽某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為初犯、偶犯,又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九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賽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無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訴人賽某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圖木休克墾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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