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雙柏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雙檢公訴刑不訴〔2020〕4號
被不起訴人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3221962********,哈尼族,文盲,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雙柏縣,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雙柏縣**鎮(zhèn)**村委**村**號,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經(jīng)雙柏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雙柏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雙柏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賴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被不起訴人賴某某的兒子賴某甲與被害人陳某某經(jīng)雙柏縣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判決將位于雙柏縣**小區(qū)*幢**單元**室歸陳某某管理使用,陳某某補償賴某甲99500元,夫妻共同債務(wù)3萬(夫妻雙方親戚各欠15000元)由陳某某承擔,女兒歸陳某某撫養(yǎng)。2019年7月8日,陳某某通過法院補償賴某甲99500元,但對判決確認的債務(wù)陳某某一直沒有履行。2019年7月21日10時許,賴某某因?qū)﹃惸衬巢宦男袀鶆?wù)不滿,遂進入到陳英居住的雙柏縣**小區(qū)**幢**單元**室住宅,用磚頭砸和用手扳的方式,將住宅內(nèi)的一組六門衣柜、一張大床、一個梳妝臺、一臺抽油煙機、一扇櫥柜門、三個花盆、一個兩門鞋柜、一組電視柜、一張大理石餐桌、一個陶瓷洗漱臺、一盞水晶燈、一把臥室門鎖毀壞,經(jīng)鑒定,被毀壞財物價值7370元。賴某某通知到案后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賴某某賠償了陳某某5000元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陳某某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賴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和認罪認罰從輕、從寬情節(jié),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賴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雙柏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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