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廣區(qū)檢二部刑不訴〔2020〕63號
被不起訴人賀某某,男,生于1972年**月**日,公民身份號碼512925197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qū),住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4月13日由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qū)分局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賀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每年3月至7月為國家規(guī)定的禁獵期,2020年1月20日,賀某某將一張捕鳥網安裝于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qū)**鎮(zhèn)**村**號賀某某家旁邊的馬路邊,2020年4月7日至9日,賀某某利用捕鳥網,共捕獲到斑鳩3只。賀某某將捕獲的斑鳩關在籠子內,意圖餓死斑鳩以泄憤。后被公安機關于2020年4月9日發(fā)現(xiàn),依法對斑鳩放生,對捕鳥網予以扣押。
同時查明:賀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賀某某在禁獵期使用禁止的工具捕獲野鳥,其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捕獲野鳥不多,對生態(tài)環(huán)境影響有限,具有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賀某某不起訴。
公安機關扣押的捕鳥網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廣安市廣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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