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隆檢刑不訴〔2019〕48號
被不起訴人賀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524********1190,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市隆回縣,住隆回縣**鎮(zhèn)**村**組**號。無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隆回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隆回縣公安局取保候?qū)?。本院?019年6月6日決定繼續(xù)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隆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賀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9年8月15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1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2月15日09時許,賀某某駕駛湘******小型轎車從隆回縣***鎮(zhèn)**村往隆回縣城方向行駛,途經(jīng)隆回縣**鎮(zhèn)**路段時,與行人張某某相撞,造成張某某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隆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賀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隆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賀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經(jīng)尸體檢驗,張某某符合車禍致重型顱腦損傷引起死亡。
另查明,被不起訴人賀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張某某近親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206800元人民幣。
本院認為,賀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不起訴人賀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已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的規(guī)定,決定對賀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邵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隆回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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