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賀某某,女,194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021949 ********,回族,文盲,退休工人,住址及戶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區(qū)**小區(qū)**幢**室。被不起訴人賀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賀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于2019年8月16日、10月31日兩次將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補充偵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補充偵查完畢,分別于2019年9月16日、11月29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因案情復雜,分別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16日,兩次決定分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8年8月28日23時許,楊某某(肢體殘疾叁級)與鄰居賀某某在清江浦區(qū)**小區(qū)內,因瑣事發(fā)生爭吵,后雙方發(fā)生撕打,期間賀某某推了楊某某肩膀處一下,致楊某某被推朝后退的過程中左腳受傷。經(jīng)鑒定,楊某某的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F(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被不起訴人賀某某有推楊某某肩膀的行為,不能證實賀某某與楊某某有肢體接觸,不能證實被不起訴人賀某某行為當時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經(jīng)兩次補充偵查仍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賀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淮安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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