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慶城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慶城檢一部刑不訴〔2021〕7號
被不起訴人賀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823198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華池縣**鄉(xiāng)**村**組**號,住慶城縣**鎮(zhèn)**村“**大酒店”**樓**室。農民。無黨派。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9月24日被慶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慶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賀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賀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賀某某在慶城縣**鎮(zhèn)**村**溝附近的**飯店與他人飲酒后,駕駛白色甘M*****號“**”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慶城縣**鎮(zhèn)**路行駛至慶城縣**鎮(zhèn)**村“**大酒店”門前時被慶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抓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測試,結果為154mg/100ml。2020年9月20日,經甘肅中誠司法鑒定所鑒定:賀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為137.1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及告知書,取保候審相關文書,呼氣式酒精檢測單,機動車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賠償協(xié)議、收條,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及照片,歸案情況說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
2.證人白某某、魏某某、付某某、劉某某的證言;
3.被不起訴人賀某某供述;
4.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鑒定委托書,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鑒定機構、鑒定人資質復印件。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賀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其犯罪情節(jié)較輕,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賀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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