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魚峰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魚檢刑不訴〔2020〕179號
被不起訴人譚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2041993********,漢族,大學??莆幕潭?,住柳州市魚峰區(qū)**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譚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時許,被不起訴人譚某某酒后駕駛一輛桂B(yǎng)*****0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柳州市魚峰區(qū)榮軍路文惠橋南附近路段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交警當場對其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測試,檢測結果為116毫克/100毫升,后由醫(yī)務人員提取血樣。經柳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7.09毫克/100毫升。
2020年8月19日,被不起訴人譚某某經電話聯(lián)系后自行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不起訴人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譚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譚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柳州市魚峰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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