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城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柳城檢刑不訴〔2020〕46號
被不起訴人謝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0222198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城縣,住廣西柳城縣**鎮(zhèn)**村**委**屯**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柳城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柳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準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柳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柳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謝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期間,余某某伙同黃某某、林某某等人在柳城縣**鎮(zhèn)**村民委**屯老村一養(yǎng)蠶房、**屯老村商店后面變壓器附近的磚房等地,開設賭“三公”的場子供他人進行賭博,并從中獲利。被不起訴人謝某某負責接送賭客進賭場進行賭博,并從中獲利。
2020年7月13日,被不起訴人謝某某主動向柳城縣公安局退繳了非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不起訴人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上述事實。被不起訴人謝某某對認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謝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和主動退繳非法所得的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謝某某不起訴。
扣押的涉案財物和作案工具由暫扣機關柳城縣公安局依法沒收。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柳城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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